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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这些劳动法新政将影响你的生活

11月起,以下劳动法新政将正式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施行

根据修正后的规定,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新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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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施行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告,《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53—2002)》、《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63—2002)、《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4—2002)》、《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90—2002)》、《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代替GBZ 94—2014)》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施行

根据2017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施行

《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一)灵活就业人员;(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三)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四)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