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即将开始
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公告指出,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02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印发
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即将届满五年。通过前期公众参与问卷调查,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全面梳理了原《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施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对需进一步优化、规范的内容所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保障今后的居住登记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让市民能够享受更为高效、便捷的办事体验。
一是流程上更加规范,《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办理”“凭证补领”的适用情形并精简了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推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并设置一年有效期,明确了电子证照的效力等同于实体证照,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效力和在各类应用场景中的权威性。
03 上海印发《2024年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点》
2月5日,上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4年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
《工作要点》共五方面、十八项内容,包含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需求预测,梳理整合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提升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向用人单位自主评价更多地放权赋能,推进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等。
04 上海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2月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上海户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放老年综合津贴,并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不再发放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
《通知》明确,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可领津贴从75元至350元。另外,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领600元。 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同时,老年综合津贴将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05 人社部发布3份文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指引》明确,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
《指引》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0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提出相关意见。
《通知》共列举20条措施。在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方面,《通知》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上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07 广州市拟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近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意见的通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4.5%,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6.5%。本通知自印发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08 南京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近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原申请条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自3月1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