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上海下调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比
1月1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02 两部门发文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3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
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规定,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
03 江苏失业金领取期间个人不用缴医保费直接享受待遇
3月1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04 北京社区就诊取药将取消10%医保个人先行负担比例
3月5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若干措施》。
《措施》指出,研究调整报销政策,鼓励社区就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取药的,研究调整部分药品报销政策,取消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取消首诊转诊限制,促进家医签约。
《措施》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
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首诊转诊政策。
05 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月13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通知》规定,将于3月18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通知》明确,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
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06 社保卡将实现全国“一卡通”
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2025年社保卡在民生服务领域应用取得显著成效,“一卡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用卡环境更加完备,省级“一卡通”普遍实现,区域“一卡通”形成趋势。到2027年社保卡在民生服务
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成熟完备,全国“一卡通”基本实现。
07 五部门发文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保专项行动
2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切实提高儿童参保率,力争到2024年底,80%以上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在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及时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通知》明确,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个别统筹地区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尽快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鼓励地方探
索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并可通过亲情账户或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码,在出生后180天内均可凭医保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
08 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
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本政策,但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09 江苏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2月28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3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
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83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83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83元。
10 大连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3月21日,大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除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
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同时,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